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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更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诉王俊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更790号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罪犯王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2)徐刑初字第93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提出(2016)沪司狱南假8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12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南汇监狱代表朱斌、薛裕斌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奚犁青、代理检察员周理卿,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出庭实施法律监督。罪犯王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罪犯王某假释。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王某的罪犯认罪悔罪评估意见表、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王某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奖励(处罚)审批表、罪犯计分明细单、罪犯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老病残犯审批表、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罪犯履行刑事判决义务情况申报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还款计划、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材料。罪犯王某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证明罪犯王某改造表现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且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认识到:“我的犯罪行为给当今的社会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坏的不良影响,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发展,同时也给家庭,自己的家人带来了不幸和痛苦”,表示要:“用辛勤劳动的汗水,洗刷自己的心灵污垢,用改造的实际行为和行动真诚地去悔罪”。服刑过程中,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纪扣分;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良好;虽系残疾犯,仍能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完成任务,并履行部分罚金,制订还款计划。为此,受到执行机关6次表扬和3次记功等司法行政奖励。同时查明,上海市闸北区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该犯符合在辖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某的罪犯认罪悔罪评估意见表、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王某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奖励(处罚)审批表、罪犯计分明细单、罪犯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老病残犯审批表、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罪犯履行刑事判决义务情况申报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还款计划、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某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并履行部分罚金,表现良好,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原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组织经调查评估,认为该犯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适用假释后应该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王某适用假释的建议,以及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王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审 判 长  尤家培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审 判 员  陆宇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维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