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与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有限公司,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1029号原告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龚景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平保,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英,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张学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60元,减半收取13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80元,由原告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 洪 伟审 判 员 王 继 兴审 判 员 王其泉二Ο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苗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