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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22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杜敏芝,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金雄略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敏芝,被告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台州市黄岩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子,名金某乙。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原告认为被告长期酗酒、对原告实施家暴等问题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有所冷淡。2014年间,原告起诉本院,要求离婚,又在亲朋好友的调解规劝下于2014年11月6日自行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金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苏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解蓉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