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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莱恩(中国)动力有限公司与董志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恩(中国)动力有限公司,董志来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民初3004号原告莱恩(中国)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沙街288号。法定代表人杨仲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盛、程雨青,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志来。原告莱恩(中国)动力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董志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迟庆娟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恩(中国)动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盛、程雨青,被告董志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莱恩(中国)动力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系原告公司员工,负责原告产品的售后三包服务。截至2015年7月31日,被告侵占原告配件款53446元,又以旧配件还厂冲账,多冲配件款17358元。以上配件款共计70804元未予销账。被告在职期间,消极怠工,玩忽职守,为原告的经营带来诸多不利影响。现被告又提出离职,但此笔配件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配件款70804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为证明上述主张及事实,原告莱恩(中国)动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劳动合同2份,证明被告系原告公司员工;4.《证明》传真件1份,证明被告消极怠工的事实;5.配件款清单1份,证明被告持有配件款的金额。被告董志来答辩称:原告所称不是事实,被告未侵占原告公司配件款。被告董志来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根据证据审核认定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核,现认证如下:1.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2.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质证称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当时只是签字,合同其他内容都是空白的,为此提供2009年6月2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认为原告提供的二份合同与该份合同文本及内容不同。本院认为,合同文本、内容以及格式的变更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被告认可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院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3.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被告质证称《证明》中载明的是发动机服务站向用户索要6000元,与被告无关。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该证据意在证明被告消极怠工的事实,针对该事由,双方可以协商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其证明力。4.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被告质证称皆是原告出具的,并没有被告的签字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的反驳意见成立,本院不予确认其证明力。根据上述确认证明力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莱恩(中国)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志来具有多年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公司先后从事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2012年2月5日起,被告董志来开始从事售后服务工作,工作内容包含为客户维修、更换产品配件等服务。原告以被告在售后服务工作期间以侵占配件款、多冲配件款等方式占有公司财产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董志来是否存在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原告据以证明存在该事实的证据为配件款清单,本院考虑到:1.该配件款清单由原告单方制作,被告未予确认;2.清单上相关人员签字及所作批注属于证人证言的证据范畴,未经当事人当庭质询;3.本案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占有原告公司财产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本案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莱恩(中国)动力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8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莱恩(中国)动力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迟庆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