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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诉温新颖、王仲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温新颖,王仲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83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38号。负责人:谢创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军,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黄平松,该行职员。被告:温新颖,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王仲文,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诉被告温新颖、王仲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胜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良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