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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太原市尖草坪区顺利陶瓷经销部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尖草坪区顺利陶瓷经销部,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商初字第191号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顺利陶瓷经销部。负责人林满治,系该经销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孟铁虎,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海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杰,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俞志勇,系该公司职工。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顺利陶瓷经销部(以下简称顺利经销部)诉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厦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利经销部的委托代理人孟铁虎与被告亚厦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杰、俞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承揽太谷县龟龄山庄2号凤凰山高尔夫会所(八角楼)装饰工程,于2012年4月15日与原告签订了购货合同,原告依约将所用的地砖、墙砖分批送至装饰工程承揽地,约定地下一层、地面一层共二层的材料款暂欠到二至六层装饰前付清,但一直没见被告装修二层以上,后得知被告已因故退出该项目装修工程,原告多次催要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3204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答辩人与太谷县龟龄山庄凤凰山高尔夫会所签订装饰工程合同系事实,答辩人做了一部分工程后,因对方没有钱支付工程款,答辩人便退出了。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用的是技术材料专用章,该章用来签订购货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原告没有向答辩人主张过债权,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约定地下一层、地面一层货款暂欠到二至六层装修前结清,但二至六层尚未装修,还没有到付款的时间。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被告亚厦装饰公司为建造山西太谷凤凰山高尔夫会所装饰工程,成立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太谷凤凰山高尔夫会所项目部(未依法登记,也未领取营业执照),朱颂光为该项目部经理,并于2012年4月15日以该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太谷凤凰山高尔夫会所项目部价值320460元的墙砖和地砖;交货地点为施工现场;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地下一层、地面一层货款暂欠到二至六层装修前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分五次将价值320460元的墙砖和地砖送至施工现场,项目部经理朱颂光予以签收。后被告因故已不再承揽该装饰工程,经原告催要,所欠原告的货款320460元至今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授权委托书、销售单、亚厦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太谷凤凰山高尔夫会所项目部系由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并未领取营业执照,也不具备主体资格,为此,该项目部对外产生的债务依法应由其开办单位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偿还。原告陆续分五次供给该项目部价值320460元的墙砖和地砖后,该项目部至今未付相应款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原告要求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该款,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虽辩称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用的是技术材料专用章,该章用来签订购货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该合同系亚厦装饰公司授权的项目部经理朱颂光所签,使用的公章也系其提供,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为此,本院对被告的此辩称不予支持。双方虽对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为:地下一层、地面一层货款暂欠到二至六层装修前结清。但被告已退出该装饰工程,现被告以未到付款时间为由进行抗辩,显然不能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虽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双方对利息问题没有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第1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顺利陶瓷经销部货款32046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在执行上述款项时,由被告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小宁代理审判员  王晓庚人民陪审员  贾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宝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