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特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中煜硅能科技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煜硅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特44号申请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永福东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6248815-2。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中煜硅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秦栏镇第二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292576-6。法定代表人:韩琪,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