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桐乡市永中投资有限公司与张金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永中投资有限公司,张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664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永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被执行人张金梅。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永中投资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张金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94794.1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正在处置中。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66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尧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