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玉与吴立波、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吴立波,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353号原告李玉。委托代理人罗奇峰,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立波。被告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诉被告吴立波、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玉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立波、李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李玉负担。审 判 长 胡元军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丽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