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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2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都本连与王权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本连,王权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2民初26号原告:都本连,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新街。委托代理人:都兴平,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新街,系都本连之子。委托代理人:岳洪武,辽宁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权,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东升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本连与被告王权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都本连以其与王权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权的起诉。本院认为都本连撤回对王权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本连撤回对被告王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都本连已预交),减半收取8250元,由都本连负担。审 判 长  信 鑫代理审判员  王正宇代理审判员  苏 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卞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