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703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罗胜福与辛伟、朱长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胜福,辛伟,朱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3执17号申请执行人罗胜福,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辛伟,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朱长海,男,1963年4月7日出生。罗胜福申请执行辛伟、朱长海民间借贷议纠纷一案,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月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胜福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罗胜福到庭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