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振富与巴林左旗九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富,巴林左旗九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913号原告孙振富,男,70岁,蒙古族,居民,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巴林左旗九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徐健,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文全,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振富与被告巴林左旗九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振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扈成军助理审判员  王 晶人民陪审员  秀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