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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袁立福与罗小霞、范红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立福,罗小霞,范红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1274号原告袁立福,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小霞,女,成年,汉族。被告范红旗,男,成年,汉族。原告袁立福诉被告罗小霞、范红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一审终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立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小霞、范红旗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立福诉称:被告欠其玉米款9000元,后支付5800元,仍余3200元未付。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其支付玉米款3200元。被告罗小霞、范红旗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原告袁立福提供如下证据:被告罗小霞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证明今欠袁立福玉米款玖仟元整(9000元)罗小霞2014.4.11号”。证明被告罗小霞欠原告玉米款9000元,已支付5800元,还欠3200元。被告罗小霞、范红旗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罗小霞向原告购买玉米,欠款9000元,并于2014年4月11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后被告陆续支付5800元,余款3200元未付。该笔债务发生于被告罗小霞、范红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罗小霞欠原告玉米款9000元未付,有罗小霞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自认被告支付部分款项,要求被告罗小霞支付余款32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范红旗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小霞、范红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袁立福玉米款3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二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