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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夕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189号罪犯张夕俊,曾用名张俊,原任江苏省射阳县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科科长。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张夕俊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0)射刑二初字第010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2011年6月22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射刑二初字第00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夕俊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判其犯挪用公款罪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09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2日止。2014年9月23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8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夕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键盘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经2016年3月17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对罪犯张夕俊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夕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夕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夕俊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