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郭庆根与曹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根,曹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1447号原告:郭庆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光辉、胡钟,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士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庆根与被告曹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庆根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剑波代理审判员 任飞飞人民陪审员 倪小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徐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