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民终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珲春市东林经贸有限公司与夏克军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珲春市东林经贸有限公司,夏克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珲春市东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法定代表人:王少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应生。委托代理人:朴永春,天津高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克军,住湖南省衡阳市。委托代理人:刘温慧,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珲春市东林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克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珲民二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珲民二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珲春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5元,退还给上诉人珲春市东林经贸有限公司。审判长 崔 玉审判员 林 一审判员 金春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朴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