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梁某甲、梁某乙等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7-3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甲。申请执行人梁某乙。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梁某甲、梁某乙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某甲、梁某乙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杨某某之妻李桂芳在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胜镇支行账号35×××13上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现本案标的款及执行费已全部执行及缴纳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革审 判 员 秦先忠代理审判员 张一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岳少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