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与华应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华应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华应柏,1950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明光市。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皖1182执恢5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华应柏在明光农村商业银行潘村支行的存款,现因需要划拨被执行人华应柏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华应柏在银行存款22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广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