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3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高平、张永兰诉张志刚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平,张永兰,张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巿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财保15号申请人:高平,男,汉族,1965年2月20日出生,住西宁巿城西区。委托代理人李俊英,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永兰,女,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西宁巿城中区。委托代理人李俊英,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志刚,男,汉族,1964年9月6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申请人高平、张永兰与被申请人张志刚因借款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属价值10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青海泰阳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编号:青泰保���字(2016)第030号,担保额度:10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志刚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釆取查封、扣押或冻结之财产保全措施。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平、张永兰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人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晓华二〇一六年四���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永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