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602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罗劲松、王泽人与易全荣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劲松,王泽人,易全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409号原告罗劲松。原告王泽人。委托代理人王骏、高珍,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全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劲松、王泽人诉被告易全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劲松、王泽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劲松、王泽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劲松、王泽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劲松、王泽人负担。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东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