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罗劲松、王泽人与易全荣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劲松,王泽人,易全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409号原告罗劲松。原告王泽人。委托代理人王骏、高珍,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全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劲松、王泽人诉被告易全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劲松、王泽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劲松、王泽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劲松、王泽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劲松、王泽人负担。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东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