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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二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高德保等诉被告梅转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保,谭小运,陈飞良,肖友云,艾永桂,梅转成,徐长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241号原告高德保,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茶盘洲镇双华村***号。原告谭小运,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泗湖山镇旗北村**组。原告陈飞良,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泗湖山镇光复村*组。原告肖友云,男,194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茶盘洲镇鱼坪村*组。原告艾永桂,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茶盘洲镇玉竹村***号。委托代理人徐劲松,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梅转成,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安平镇梅家村卜门组。第三人徐长庚,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住沅江市茶盘洲镇镇郊村***号。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高德保、谭小运、陈飞良、肖友云、艾永桂与被告梅转成、第三人徐长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有和好可能,原告高德保、谭小运、陈飞良、肖友云、艾永桂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德保、谭小运、陈飞良、肖友云、艾永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德保、谭小运、陈飞良、肖友云、艾永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6元,由原告高德保、谭小运、陈飞良、肖友云、艾永桂负担。审 判 长  王迎军审 判 员  曹建太人民陪审员  孙孟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