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榆林市高新区某农家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高新区某农家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771号原告榆林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榆林市高新区某农家宴。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榆林市高新区某农家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榆林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榆林市高新区某农家宴的起诉。案件受��费210元,退还原告榆林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子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梦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