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军民与邯郸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132号申请执行人:王军民。被执行人:邯郸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付寅,该公司总经理。王军民与邯郸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邯仲裁字第1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按照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王军民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依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邯仲裁字第11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敏清执行员  吕华伟执行员  权相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