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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630号原告: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被告:侯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再行考虑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漆广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