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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日照华津经贸有限公司与青岛鑫佳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华津经贸有限公司,青岛鑫佳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959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华津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法定代表人潘广彪,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鑫佳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杜胜林,经理。申请执行人日照华津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鑫佳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39415.5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交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同意剩余案款于每月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直至还清全部案款,如被执行人逾期履行,则自愿承担10000元违约金。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笔录中同意撤回对(2015)胶商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胶商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