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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罗永章等与峨眉山市新林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章,刘志,易仲琴,峨眉山市新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1400号原告:罗永章,女,生于1953年3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原告:刘志,男,生于1981年1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委托代理人:罗永章(系刘志母亲),女,生于1953年3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特别授权)。原告:易仲琴,女,生于1982年1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被告:峨眉山市新林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673507172W,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牛浩村二组。法定代表人:葛胜宇。委托代理人:谭昌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章、刘志、易仲琴诉被告峨眉山市新林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永章、刘志、易仲琴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永章、刘志、易仲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章、刘志、易仲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罗永章、刘志、易仲琴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 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雨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