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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3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与叶苏忱、姜菊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叶苏忱,姜菊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384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住所地:凤城市龙源路9-2-1号。负责人:王忠安,该支行行长。被告:叶苏忱,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住凤城市。被告:姜菊华,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士君,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诉被告叶苏忱、姜菊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郭永娟人民陪审员  马恩辉人民陪审员  王惠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