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执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湖州恒辉工业炉有限公司与上海大众旋压封头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恒辉工业炉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旋压封头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1357号申请执行人湖州恒辉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上海大众旋压封头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大众旋压封头厂银行存款人民币8205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施前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忠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