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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执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湖州恒辉工业炉有限公司与上海大众旋压封头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恒辉工业炉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旋压封头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1357号申请执行人湖州恒辉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上海大众旋压封头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大众旋压封头厂银行存款人民币8205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施前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忠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