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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5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尚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尚峰,李素敏,刘东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5161号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55号501-505、509室,组织机构代码05079146-1。法定代表人崔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建平,系辽宁华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街道兴明街34号。法定代表人李素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尚峰,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李素敏,女,194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刘东梅,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尚峰、李素敏、刘东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查封被告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尚峰、李素敏、刘东梅名下存款2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时以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200万元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账号70×××488);二、冻结被告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尚峰、李素敏、刘东梅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红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