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定执民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蒋春华与舟山市建鑫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春华,舟山市建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2339号申请执行人蒋春华,1979年4月8日。被执行人舟山市建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负债较多已停止经营,无财产可供处置,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线索,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9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