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4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青春与张燕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青春,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4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青春,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张燕,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徐青春与张燕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