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吉训友、罗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吉训友,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986号申请人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吉临兆,主任。委托代理人曹忠,海安县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吉训友,农民。被申请人罗艳,农民。关于申请人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吉训友、罗艳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0004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家庭特别困难,暂无履行能力,故申请人方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方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韩潇沛执行员 凌世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晓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