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6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侯科技与王红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6民初451号原告:侯某某,男,汉族,1990年6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9年7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75元。代理审判员 徐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芮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