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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3刑初4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祥云县人,祥云县祥城镇于官村委会一组组长。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O16年3月l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同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宅。祥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祥检公诉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祥云县人民检察院以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冯某某达不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标准为由,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祥云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永清审判员  韩飞龙审判员  高如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玥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