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秦家生与被告张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家生,张欣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2民初926号原告秦家生,男,汉族。被告张欣欣,男,汉族。原告秦家生与被告张欣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卫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周友红担任记录。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家生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家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家生承担。审判员 张卫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友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