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重庆富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富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城法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重庆富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60号12-3#,组织机构代码:56871225-4。法定代表人王红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继云,重庆思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址:重庆市城口县北大街行政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7175040-8。法定代表人滕兴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华文,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南大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8970-5。法定代表人袁慎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陆俊,重庆城口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富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第三人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颁发的309土地房地证2015字第000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登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富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富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富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富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莫明富人民陪审员 林 莎人民陪审员 李定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栋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