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徐海荣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43号罪犯徐海荣,捕前系无业。罪犯徐海荣于2014年6月3日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以(2014)东刑初字第01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海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海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操作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徐海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海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海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缴纳全部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海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