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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方×与张×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张×,郭×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2082号原告方×,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方×之妻),1968年4月18日出生。被告张×,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1(张×之妻),1962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郭×,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原告方×与被告张×、郭×占有物返还、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被告张×委托代理人张×1、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诉称:1998年1月1日,我与密云区×镇×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书,合同书中口粮田土地的租赁期限为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被告张×和被告郭×于2013年左右在我所租赁的土地范围内在栽树,经多次与被告协商返还土地、清除树木的事宜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将所占用我的洞口上三条两块口粮田土地返还我经营使用;2、将所栽种的树木移走;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辩称:2013年左右,我家在原告所述土地上栽种树木,但是诉争地块由我家一直经营20多年,是我家的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郭×辩称:原告所说土地上的树木是张×栽种的,不是我栽种的,但是原告要求返还的土地中有我承包的土地。本院认为:原告方×与被告张×、郭×之间的争议,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使用权争议经人民政府出具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