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林某某、黄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某,林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庞某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6)桂0722执恢96号,因被执行人黄某某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22执恢9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何相国审判员 覃永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纪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