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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林某某、黄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某,林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庞某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6)桂0722执恢96号,因被执行人黄某某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22执恢9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何相国审判员  覃永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纪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