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黄利玉与冯锡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利玉,冯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139号申请执行人黄利玉。被执行人冯锡林。申请执行人黄利玉与被执行人冯锡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冯锡林应向申请执行人黄利玉支付赔偿款221702.2元。本案由本院民三庭主动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4执1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