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谢洪泊与被告魏兵、杨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洪泊,魏兵,杨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131号原告谢洪泊,男,生于1971年7月1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魏兵,男,生于1969年12月1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杨春华,女,生于1972年12月1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洪泊诉被告魏兵、杨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洪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少洪人民陪审员 张明波人民陪审员 朱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小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