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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谢洪泊与被告魏兵、杨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洪泊,魏兵,杨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131号原告谢洪泊,男,生于1971年7月1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魏兵,男,生于1969年12月1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杨春华,女,生于1972年12月1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洪泊诉被告魏兵、杨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洪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少洪人民陪审员  张明波人民陪审员  朱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小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