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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范永臣与三河市兰各庄京兰装订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臣,三河市兰各庄京兰装订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1254号原告范永臣,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三河市兰各庄京兰装订厂,被告实际名称为三河市京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兰各庄,组织机构代码10931165-4。三河市京兰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跃月,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长健,三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永臣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永臣因书写被告名称错误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三河市兰各庄京兰装订厂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永臣撤回对被告三河市兰各庄京兰装订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永臣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刘松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 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