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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京汇美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京汇美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568号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京汇美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0627X。法定代表人:李四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金额140000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朝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玲勇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