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12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大冶市新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石义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新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石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1246-3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新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桥街办徐家铺。法定代表人柯加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义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新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义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000.00元,未执行标的额6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12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尚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