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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进宝与田卫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宝,田卫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28号原告张进宝,男,汉族,1988年3月19日出生。被告田卫华,男,汉族,1968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宝诉被告田卫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进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成勇审判员  介百慧审判员  王尚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颖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