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进宝与田卫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宝,田卫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28号原告张进宝,男,汉族,1988年3月19日出生。被告田卫华,男,汉族,1968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宝诉被告田卫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进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成勇审判员 介百慧审判员 王尚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颖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