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胡新国与沈建党、邹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国,沈建党,邹翠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388号原告胡新国,男,195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褚华伟,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建党,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邹翠丽,曾用名邹某,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国诉被告沈建党、邹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新国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新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胡新国负担。审判员 蒋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