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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孙华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42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华松,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蒲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蒲县,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3月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某、欧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华松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华松及其辩护人王某、欧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举报人黄某在名为“嗨嗨嗨嗨”的QQ群(群号为2XXX10703)中得知被告人孙华松(QQ号码98×××96,网名为:一生缠绵、祗与妳相依)在群里贩卖毒品,遂向公安机关举报,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孙华松。黄某与被告人孙华松通过QQ联系好购买毒品冰毒事宜,双方约定黄某向孙华松购买“20个”冰毒,价格为每个170元,共3400元人民币,由被告人孙华松送货到深圳市南山区世界之窗附近交易。3月3日上午,被告人孙华松在广西荔浦县汽车站通过“徐某兴”(具体身份不详),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购买到冰毒1小包后,随即搭乘开往深圳的长途汽车,于当日晚21时许携带毒品来到深圳市南山区威尼斯酒店附近,在侨城西街人行道附近与黄某完成毒品交易后,民警将被告人孙华松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毒资和疑似毒品冰毒一小包。经鉴定,现场查获交易的毒品重量为19.12克,成分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并无异议,并有涉案毒品,毒资,手机,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疑似毒品收条,登记保存清单,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毒品尿检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黄某的证言,毒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人辩称:1.对定性没有异议;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并检举揭发徐帮兴;4.本案属于特情引诱;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6.建议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华松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未能成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立功情节。本案有特情介入,查获的毒品未脱离控制,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华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执行至2023年3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收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冰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人民陪审员  陈铁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淦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