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鲍XX与张XX、张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鲍XX,男,汉族,应县南河种镇鲍堡村人。被执行人张XX,女,汉族,应县南泉乡钗里村人。被执行人张XX,男,汉族,应县南泉乡钗里村人。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晋062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XX、张XX在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泉信用社的全部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张XX、张XX在本院限定时间内能主动清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XX、张XX在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泉信用社的存款冻结,账号: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星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