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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山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陈耀忠与沈万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忠,沈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山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陈耀忠。被执行人:沈万平。申请执行人陈耀忠与被执行人沈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武山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因其他案件已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录,其多年在外不归,查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山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周 琪执行员  胥志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荣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