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771号罪犯陈永,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高中肄业。2012年8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新牧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永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至2019年12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陈永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6月19日,陈永用螺丝刀将宋某某家的房门撬开,盗走银手镯、银项链等物品价值464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同日,陈永撬开张某某家卧室房门时被张某某发现,陈永用螺丝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后被群众抓获。陈永犯罪时为限制责任能力。罪犯陈永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获得4次表扬。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陈永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永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